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关于病毒网站到属地公安机关备案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令《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第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