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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做好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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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教委学[2005]106号
【发布日期】 2005-05-31
【实施日期】 2005-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做好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05]106号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用人单位:
  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下同)数量将继续增长,高校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的压力依然较大,就业工作任务艰巨。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对于全面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认真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思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做好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广大高校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改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创造良好的环境。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做好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的环境
  近年来,针对高校扩招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等文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上海市人民政府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上述一系列文件明确了现阶段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和主要措施,对于做好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工作的工作方针和政策依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区县、各部门和各高校要在认真总结前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抓住重点和薄弱环节,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的环境,确保实现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2004年同期水平的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要定期研究决定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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