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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规划局等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31
【实施日期】 2005-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市规划局等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房地局、规划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
  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上述标准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后由市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
  二、关于税收征收中对普通住房的审理要求
  (一)各区县财税部门、房地产和规划管理部门要根据国税发[2005]89号文的有关要求,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二)各区县财税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规划管理部门,利用各类信息做好审理工作,经核对无误后,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三)对房产转让合同中的成交价格存有疑义的,各区县财税部门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系,必要时可提请有关中介机构评估。
  三、关于个人住房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
  (一)个人出售住房应缴纳的营业税按国税发[2005]89号文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1.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4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2.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4年(含4年)的符合本市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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