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十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61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十文(2005)19号)精神,组建十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县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设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监管的范围是全市国有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等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市委组织部的企业领导人任免建议、考核评价职责。 (二)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三)原市经贸委党委所承担的主要职责。 (四)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2、负责收缴国有资产产权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产的分布状况;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拟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产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贯彻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