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湖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省、市驻金单位: 现将《金湖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金湖县人民政府
金湖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在本县城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由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指定县房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产管理局。 县房产管理局是本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定、建设、销售与售后管理和监督管理。县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计划委负责本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核、报批和下达。 县建设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选址,监督项目法人招投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配合县有关部门编制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土地供应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对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政府投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等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指导价格的制定、发布和销售价格审批、监督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费用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本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章 相关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