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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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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地税发[2005]106号
【发布日期】 2005-05-31
【实施日期】 2005-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一)的管理
  1、《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设置
  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凡在我市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从2005年6月1日起,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保证印花税应税凭证基本登记内容完整的前提下,自行设计印《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进行应税凭证的有效管理,但事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2、应税凭证登记范围及登记时间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设置后,在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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