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大案要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大案要案查处情况,力口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大案要案需要向市局报告的范围: (一)达到本制度第四至第六条规定标准的案件; (二)在县(市)、区或者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作案手段新且具有典型意义或有研究价值的案件; 第三条 大案要案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来源、发现时间; (二)纳税人及其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案件的所属期间、违法手段及涉案地区; (四)违法数额、数量及其他相关情节; (五)案件主办单位以及查处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六)税务处理(包括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况; (八)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以上报告内容根据查处进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