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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大案要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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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31
【实施日期】 2005-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大案要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大案要案查处情况,力口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大案要案需要向市局报告的范围:
  (一)达到本制度第四至第六条规定标准的案件;
  (二)在县(市)、区或者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作案手段新且具有典型意义或有研究价值的案件;
  第三条 大案要案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来源、发现时间;
  (二)纳税人及其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案件的所属期间、违法手段及涉案地区;
  (四)违法数额、数量及其他相关情节;
  (五)案件主办单位以及查处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六)税务处理(包括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况;
  (八)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以上报告内容根据查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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