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2005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维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汽车运价规则》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实施范围是指除城市公共交通运价执行区以外的其它营业性公路汽车旅客运输。 第三条 本细则是计算我市公路旅客票价的依据。凡在我市从事营业性公路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客运车辆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方式。 第五条 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依据不同运输条件,考虑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和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实行差别运价原则。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管理。 市物价局会同市交委确定全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制定跨区县(自治县、市)公路汽车客运票价;授权区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内公路汽车客运票价,并报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计价标准
第七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确定 跨省营运线路里程以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为准;市内营运线路以市交通委员会颁发的《重庆市交通营运里程图》为准。未核定的营运里程,由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二、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三、里程计算 计费里程按经济原则确定,班车客运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因交通管制和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绕道行驶的按实际里程计算。班车营运线路站(点)由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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