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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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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台府办[2005]76号
【发布日期】 2005-05-23
【实施日期】 2005-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海宴华侨农场,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  《台山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台山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108号)、《台山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台府办[2004]142号),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各相关食品安全工作部门单位全面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食品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镇(场)和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适用于本制度。
  第三条 各镇(场)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责任到人,严格责任追究。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各镇(场)设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具体监管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食品生产违法经营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下级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依职权或移送有职权的部门依法组织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章 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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