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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法律责任实施细则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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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客管字[2005]31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实施日期】
2005-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法律责任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体现行政执法合法、高效、适度的原则,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客管办)及所属的各区客运管理所、受托执法部门在处罚违反《条例》的行为时,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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