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安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公政发〔2005〕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公安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4月5日县十四届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公安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全县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荆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公安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县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