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2005年第10号
为满足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或转向高科技、高附加值领域而产生的在厂外增设生产车间、仓库的需要,实现规范管理,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