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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制度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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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05〕24号
【发布日期】 2005-06-01
【实施日期】 2005-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制度的若干意见
松政发〔2005〕24号


  为了加强全县渔业水域养殖管理,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利用水域,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县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等规定,现就我县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原则、目标
  (一)原则:遵循“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目标:到2005年6月底前发证率达到50%,年底前达到80%。
  二、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一)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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