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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5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牡政办发〔2005〕22号
【发布日期】 2005-06-01
【实施日期】 2005-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5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5〕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 2005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1日

关于做好2005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了继续贯彻落实《中共牡丹江市委、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牡发 ( 2004 ) 11 号)精神,积极吸纳、引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促进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 2005 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教联 ( 2005 ) 4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 2005 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其就业问题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是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连续两年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连续 3 年下发文件,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各地、各部门 既要 正视高校毕业生数量大幅度增加、社会整体就业难的严峻形势,又要 看到国民经济较快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入、广大毕业生择业观念已发生变化的有利条件, 从实践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切实抓好落实,努力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
  二、适应形势,放宽政策,不断优化毕业生就业环境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继续坚持 “以市场为导向,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指导思想,坚持“自主择业、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发展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全部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签订就业协议,经过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落实就业方案。
  (一)本市生源的毕业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就业单位,无论有无接收单位,都可以先办理落户手续。
  (二)放开接收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来我市就业不受专业、时间、生源地和培养方式的限制。省级优秀毕业生、中共党员毕业生、校级学生干部和紧缺专业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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