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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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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5〕99号
【发布日期】 2005-06-01
【实施日期】 2005-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3号)和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5)10号)精神,为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1987年,全国进行了第一次残疾人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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