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 长春市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才柔性流动,鼓励国内外、境外人才到长春市工作创业,改善非长春籍人才在长工作、生活待遇,提高我市综合发展实力和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境外居住权或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长春市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一)我市在高新技术、支柱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