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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改革和制度建设力度推进政府系统廉政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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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5]41号
【发布日期】 2005-06-01
【实施日期】 2005-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改革和制度建设力度推进政府系统廉政建设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推进我市政府系统廉政建设,现就需要重点抓好的八个方面改革和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
  (一)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凡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含政府投资公司),必须按规定程序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坚持和完善依法决策制度。各级政府部门需要本级政府作出决策的重大事项,在决策方案提交本级政府研究之前,必须先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一律不得提交政府研究。
  (三)健全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建立政府决策咨询专家人才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由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对重要的决策事项,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调研和论证,形成决策建议后报政府决策参考。
  (四)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群众参与制度。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长远发展等重大问题的决策,要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对话会等形式或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继续坚持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五)建立和完善决策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的实施情况要进行跟踪反馈,对决策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决策不当或失误的要立即纠正,减少损失。对盲目决策、违反程序决策以及滥用职权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继续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公示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要求,做好衔接工作。凡是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严禁以各种形式变相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将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监督渠道等,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建立和完善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凡是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的,一律通过招标、拍卖决定。要大力实施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再造,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积极推行行政审批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制度。各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要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方便群众办事。凡是有条件通过网上实施行政审批的要通过网上实施。探索建立网上审批受理、反馈和流程管理控制系统,并与金宏电子政务系统和青岛政务网集成,形成“一站式”、“一体化”的网上联合审批平台。
  (三)强化对行政审批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凡是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实行审批和监督相分离,严格审批责任,杜绝违规审批。各级行政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特别对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实施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要提前介入监督。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监察局、市委市政府计算机中心
  三、深入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加快部门预算改革。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编制,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完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细化预算支出定额,量化项目资金管理。继续完善科学规范的预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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