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防止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 去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保持了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的稳定增长、商品住房供求的基本平衡和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但是也出现了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偏小、个别城市住房价格增长较快的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就会影响全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将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各市、县(市)政府要对稳定当地住房价格工作负总责,把稳定住房价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住房平均价格同比指数超过当地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指数一定幅度的市、县(市),有关部门可采取暂停审批该市、县(市)其他一般性建设项目用地,暂停提高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等措施。对控制措施不力,住房价格上涨过快,造成当地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影响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市、县(市),要追究有关负责同志的责任。 二、采取有效措施稳定住房价格 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制,加强监管。既要解决当前存在的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