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城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城市贫困群众基本医疗得到救助,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使城市贫困群众在就医方面的困难得到及时救助。 (二)工作目标:2005年选取64个县(市、区)(名单附后)进行试点,并从中选取4个县(市、区)(名单附后)作为全省示范点,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试点县(市、区)要在2005年8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或细则并组织实施,10月底前确保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其他县(市、区)要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困难。2、分类救助,区别对待。城市医疗救助要从城市居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完善,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3、多方筹资,形式多样。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适当补助和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二、救助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三)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 (一)医疗救助实行为救助对象直接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的方式。一是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二是用医疗救助资金为救助对象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三是可以由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免部分医疗费用。 (二)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规定的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在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2、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5、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 6、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三)享受医疗救助的病种、救助标准和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由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根据财政状况、居民医疗水平和筹措资金情况具体规定。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为当地救助对象提供的医疗救助服务,参照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