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1日)废止。 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以下简称公交线路经营权),是指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特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权利。 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交线路经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 福州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集团公司)负责公共交通国有资产的运营。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
失效日期:2010-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