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借、贷、赠款,国债建设资金,国内银行贷款,转让、出售、拍卖资产和经营权所得等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领域。具体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生态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商饮、交通、旅游、物流等第三产业领域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福利等公益性领域的设施建设; (六)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开展公共服务所必需的办公、会议、接待等方面的设施建设; (七)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所需要的设施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对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应当在前期准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环节严格管理;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的,应当对资金申请、拨付环节加强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综合平衡、协调使用,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减负卸债、不留包袱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杜绝“三边工程”; (三)坚持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四项基本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资金计划的下达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审计和监察。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应当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四个步骤。 第八条 项目建议应当由相关部门提出,编写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事项。 项目建议书经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初步审查确认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明确建设单位,重大项目应当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审定,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审定结果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即为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工作深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申报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有规划部门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