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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鞍政办发〔2005〕52号
【发布日期】 2005-06-01
【实施日期】 2005-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六月一日
 

鞍山市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妥善应对可能或突然发生的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确保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鞍政发(2004)38号)精神,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受伤50人以上(含5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二、工作原则
  (一)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遵循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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