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一日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巩固和深化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要求,依托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鼓励全民创业。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鼓励企事业(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除外,下同)单位在职职工成为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股东。允许企事业单位在职技术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到私营企业兼职。 2、扶持弱势群体。下岗职工、失业待业人员、进城农民、科技人员开办非公司制企业,可办理期限为1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免收登记费。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不包括从事粮食收购、牲畜贩运、运输的业户)及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 3、放开经营领域。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登记。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允许个体私营企业自主选择。 4、降低公司准入门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开办创业型、就业型小企业,只要注册资本首期到位3万元,即可申办有限公司。 5、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新设立的有限公司,首期实缴的资本金只需达到注册资本额的20%以上即可申办有限公司,其余部分3年内全部到位,同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认缴额和实缴额,并提交全体出资人签署的分期到位承诺书和实缴资本验资报告,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实缴额。公司注册资本按照承诺全部到位后,持相应的验资报告办理变更登记。 6、实行出资额申报制。自然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出资额实行申报制,其设立不受出资额限制。 7、放宽出资比例限制。股东以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或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各方股东确认并在章程中明确,其无形资产在出资总额中所占比例由原来不超过20%放宽到70%。 8、放宽对外投资比例限制。公司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占净资产的比例由原来的50%放宽到70%,投资公司不受限制。 9、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总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总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控股子公司由5个放宽为3个,达到降低条件后要求的企业,可以申办企业集团。 10、允许母公司先行使用集团名称。对装备制造、石化、能源、绿色特色食品、医药、林产品加工等行业非公有制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集团资金条件但子公司尚不规范的,允许母公司先行使用带有集团字样的公司名称,待达到集团登记条件再办理集团登记。 11、支持生产型企业异地生产。在同一登记管辖区域内,对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生产场所不独立对外经营的生产型企业,实行企业住所连同生产场所一并登记,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