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人民政府印发《肥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肥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肥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政府保障为主,坚持物质保障和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具有本市常驻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农民(不含五保对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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