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肥城市人民政府印发《肥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肥政发〔2005〕28号
【发布日期】 2005-06-01
【实施日期】 2005-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肥城市人民政府印发《肥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肥政发〔2005〕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肥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肥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政府保障为主,坚持物质保障和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具有本市常驻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农民(不含五保对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予保障: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