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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纺织、医药、造纸行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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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5]205号
【发布日期】 2005-06-01
【实施日期】 2005-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纺织、医药、造纸行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5]205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纺织、医药、造纸行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纳税评估的具体范围
  (一)纺织业中的下列行业
  1、棉、化纤纺织加工,棉、化纤印染精加工;
  2、毛纺织,毛染整精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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