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振兴老工业基地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振兴老工业基地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一日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振兴老工业基地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巩固和深化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营造“安商、爱商、亲商、富商”的良好氛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吸引投资,鼓励创业,积极主动地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服务,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降低准入门槛,拓宽改制通道 1、降低首付出资数额。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首次出资额达到3万元的,即可登记注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允许分期缴纳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在实行“实缴制”的同时,试行“认缴制”,可按照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核定注册资本,并可分期到位。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0%,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企业,应在营业执照上加括号注明实收资本数额。 3、放宽出资方式。允许股东以知识产权、股权作价出资,经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后即可登记,但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或股东变更登记。 4、允许延长产权过户期限和资产置换。对股东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因故不能在法定的6个月内办理财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允许再延长6个月。经股东会同意,允许原股东或新股东用货币等资产对原出资标的进行置换。公司设立登记后,发现股东投入的实物并非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时,亦可按此原则办理。 5、放宽技术成果出资比例限制。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可突破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不得超过20%的限制,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最高可以不超过注册资本的70%。 6、放宽对外出资比例限制。企业对外投资可突破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国有企业和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本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可以达到本企业净资产的70%;投资公司、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受限制。 7、鼓励员工持股。改制企业职工应得的补偿金、安置费,以及改制前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抵押金等资产,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全部或部分转为股份。 8、放宽股东人数限制。吸纳职工入股的改制企业,允许股东实际人数超过50人;经职工委托,允许由本企业工会或其他股东代表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份,使登记的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9、扩大债转股范围。在不违反国家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国有企业改制前所欠债务,均可实施债转股。经债务人、债权和参与改制的其他出资人协商同意,即可按有关协议、章程和验资证明将债权转为股权,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0、允许改制企业“登本”不“登债”。针对我市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实际情况,企业改制前净资产为负数的,若其资产、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的,新股东可不必抵补填平原有负资产,以股东新注入的资金作为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按变更登记办理。 11、允许改制企业“登资”不“登债”。为使改制企业轻装上阵,企业改制前的资产归购买方或兼并方所有,债权债务由购买方或兼并方负责的,无论原企业净资产为正数或负数,购买方或兼并方均可用所取得的原企业的资产入股,按新设立公司申请登记,新设公司对原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原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债务由购买方或兼并方负责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