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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具体操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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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01
【实施日期】 2005-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具体操作意见


 
  根据苏政办发[2005]55号文件、苏府[2005]61号文件、国税发[2005]89号、苏地税发[2005]105号文件的精神,将有关税收政策及操作意见明确如下:
  一、优惠政策的条件
  1、根据上述文件要求,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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