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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整规综合办关于福建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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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5]105号
【发布日期】 2005-06-01
【实施日期】 2005-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整规综合办关于福建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整规综合办公室《关于福建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福建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某些地区和领域呈现蔓延势头,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为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规范市场秩序,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行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建立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反商业欺诈工作机制,有效遏制商业欺诈活动的势头。
  结合专项整治,逐步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增强全社会的商业诚信意识,树立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探索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与分工
  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以及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重点整治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美容服务、医疗服务的违法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严禁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使用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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