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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以收购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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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云国税发[2005]201号
【发布日期】 2005-06-10
【实施日期】 2005-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以收购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以收购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管理,明确征税机关和退税部门职责,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管理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以收购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71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扣税凭证的管理,并建立“收购农业产品日记帐”,如实记载有关内容,并与现金帐(或银行帐)、库存商品帐或原材料明细帐等有关帐册相符。
  收购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收购农产品一次(一单)或一批(或5日内累计收购)的进项税额超过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必须于收购形成后3日内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其货源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不报告和未按云国税发(2003)171号文件规定办理的,一律不得计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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