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升空器具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该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我区范围内所有的户外固定式广告的设置均由佛山市规划局南海分局及各镇(街道)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审批,涉及工商、公路、交通、市政、公安、建设、行政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审批流转程序,一个窗口对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户外广告实施管理监督。 第六条 全区范围内区级以上(含区级)等级道路两侧的全部固定式户外广告(不含招牌),桂城街道所有立柱式广告及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式户外广告的设置,由佛山市规划局南海分局负责牵头审批。区内其他固定式户外广告及所有店铺招牌由所在镇(街道)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审批。 我区所有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广告标牌设施的规划,应符合佛山市的统一规划。 第七条 户外广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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