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袁周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居民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非本市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保障基本生活,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