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金银首饰的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等相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