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山县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兴山县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六日 兴山县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宜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中央、部省属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本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保和缴费情况进行公示。 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本细则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的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本县财政、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事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