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2005年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确保城市房屋拆除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房屋拆除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除作业,适用本规定。 建设项目以外的临时性房屋、军用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除管理和村民自住自用房屋的拆除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屋拆除作业管理有关规定及信息汇总;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拆除作业的综合管理和备案;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企业的资质初审;参与房屋拆除作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对各区(开发区)、县(市)拆除作业监督管理人员及企业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房屋拆除作业现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房屋拆除作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招投标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第五条 拆除工程应该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对不适于招标方式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房屋施工单位的,可由业主或由业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可采取公开或邀请的方式组织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第六条 业主或中介机构应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一般应对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拆除作业工期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最终确定施工单位。 第七条 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