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血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政[2005]30号 宣政[2005]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血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13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宣城市血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临床医疗用血需要和安全,应对突发事件,阻断艾滋病等经血传播疾病的途径,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血液管理是指采供血机构设置、无偿献血、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的管理。 第三条 血液管理实行统一设置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采供血、统一管理临床用血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市政府设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组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无偿献血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负责无偿献血组织和临床用血管理的日常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管理工作。 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负责全市采供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提高公民无偿献血的积极性。 其它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第五条 全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多次献血。 第六条 实行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社会援助的用血制度,无偿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