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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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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甬国税发[2005]71号
【发布日期】 2005-05-18
【实施日期】 2005-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5]71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不断提高税收法治水平,根据全市国税工作会议的部署,市局制定了《税收执法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收执法评价工作对了解掌握全市国税系统税收执法的基本情况,确保各项税收政策法规的准确落实,促进税收执法的规范统一,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税收征管,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着重要意义。这是完善税收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税收法制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体现。各地必须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正确把握,同时要增强责任,加强协调与配合。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及《税收执法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评价方法、评价内容、评价指标开展税收执法评价工作。今年市局将重点针对税收执法过程中反映的难点、热点、弱点问题,适时安排评价专题。各地在实际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法规处)。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进税收政策法制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收执法评价是指依法对国税机关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和税收执法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运用,对税收政策和税收执法的执行程度、效果、缺陷作出评判,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的一种税收执法督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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