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业经2005年5月8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来丹投资,促进丹东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丹东举办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的(以下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三条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需要征用土地的,在政策允许和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给予支持。出让土地使用权,除依法向国家和省缴纳有关费用及承担补偿安置费用外,根据投资规模、项目性质、安置就业、社会效益等情况,按我市最低基准价格给予优惠。其中,投资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我市经济具有牵动作用的大项目,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按该项目2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度给予资金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