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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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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发布日期】 2005-05-14
【实施日期】 2005-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赣州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赣州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人居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生活环境、生态平衡的保护和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的防治。
  第三条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环境保护年度责任考核目标,并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的环境质量状况。
  第四条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计划、土管、矿管、规划建设、工商、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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