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心城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 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赣州市中心城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已经2005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赣州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其他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基础设施项目,在赣州市中心城区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赣州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赣州市中心城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 (二)协助有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及费用,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三)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四)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五)制定产品、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六)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七)建立特许经营项目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条 实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金、境外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公用设施,从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第六条 特许经营期限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权人。 第七条 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人。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选择特许经营权人: (一)提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制定项目市场准入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制作项目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和项目市场准入条件,受理投标; (三)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五)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为30日; (六)公示期满,对中标人没有异议的,报经市政府批准,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九条 参加特许经营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