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棉花原种场,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 《海门市公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门市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路产)和建筑控制区,维护公路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所进行的行政管理及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所进行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公路、市级公路和达到路面硬化(含沥青砼路面)的镇(乡)公路(含在建)的路政、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公路管理职责。市交通局设立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市级公路、镇(乡)公路建设与管理的督查、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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