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5月11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促进高水平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早日实现,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实现“两个率先”和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快健全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临时救济、社会帮扶、慈善互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管理社会化、组织网络化、保障法治化,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落实相关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扎实推进。 标准有别,分类施救。建立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目标明确,方向一致,规范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从实际出发,对困境中的不同群体、不同对象,将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实行不同的社会救助办法和救助标准。 公平公开,规范管理。将救助的对象、条件、内容、标准、程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施动态管理,使社会救助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 城乡联动,整体推进。将社会救助工作覆盖到全社会,统筹城乡,整体推进,和谐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