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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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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舒政[2005]24号
【发布日期】 2005-05-16
【实施日期】 2005-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舒政[2005]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 《舒城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经十四届县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舒城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住宅及附属生活设施使用或占用的土地。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村镇建设规划,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使用监督,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负责农村宅基地的审查上报,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控制使用农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大力推进老宅还耕。老宅基还耕经县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报市、省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可以与建设用地挂钩。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老宅还耕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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