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 第16号令 《宣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05年4月13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高登榜 二○○五年五月十日 宣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同级财政、税务、统计、劳动保障、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