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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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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发布日期】 2005-05-09
【实施日期】 2005-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4日)修订。
 
海口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  《海口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15日第十三届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 辞
二○○五年五月九日


海口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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