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推广普通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推广普通话的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张家界市推广普通话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推广普通话进程,提高市民语言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推广普通话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市民应当认真学习、掌握并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