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推广普通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南省张家界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张政发[2005]4号
【发布日期】 2005-05-12
【实施日期】 2005-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推广普通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推广普通话的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张家界市推广普通话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推广普通话进程,提高市民语言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推广普通话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市民应当认真学习、掌握并自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