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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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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张政发[2005]5号
【发布日期】 2005-05-12
【实施日期】 2005-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张家界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文字的统一,规范社会用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使用汉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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