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张家界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文字的统一,规范社会用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使用汉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