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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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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云地税发[2005]234号
【发布日期】 2005-11-24
【实施日期】 2005-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建设局、房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建设厅等7部门联发的云建房(2005)571号文件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普通住房标准问题
  (一)昆明市的普通住房标准,按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审批标准执行;昆明市以外的州、市实施综合开发的商品住房项目,即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其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按《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3)173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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