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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执业兽医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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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农牧[2005]14号
【发布日期】 2005-06-02
【实施日期】 2005-06-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执业兽医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苏农牧[2005]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医队伍的建设,提高兽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执业兽医行为,保障执业兽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苏省执业兽医管理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执业兽医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有关动物防疫、兽药管理等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第二章 资格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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