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动物诊疗处方及处方行为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苏农牧[2005]1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秩序,加强兽医用药处方开具、调剂、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保障动物合理用药及用药安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业兽医试点地区动物诊疗处方开具、审核、使用、保管的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动物诊疗处方是由动物诊疗机构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开具、由兽医、兽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使用、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诊疗文书。 第四条 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出具的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兽用药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