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2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为了预防和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